罪案呼籲─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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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mmary: 根據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,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2歲的兒童,以致該兒童的生命受危害,或以致該兒童的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,即屬犯罪,此法例與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第19條相呼應,目的是要防止有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,危害兒童生命或令其健康長期受損。照顧小朋友有困難的父母,可向社會福利署及有關的非政府機構尋求協助。